盐城市高层次人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盐城市高层次人才协会。英文译名:Yancheng Talents Association (缩写:YC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盐城市域内创新创业或为盐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含名校优生)和有关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本协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紧围绕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各领域人才的聪明才智和资源优势,密切高层次人才之间的相互联系、协作,团结全市各方面优秀人才,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区域人才高地,促进盐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党的建设: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盐城市民政局。
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协会的统一管理和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盐城市新都路16号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党性研修、主题党课、志愿服务等专题活动;
(三)整合科技镇长团、产业研究院等各方面资源力量,发挥各类高层次人才作用,搭建学术研讨、创业合作、投融资服务、科技联合攻关、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平台;
(四)开展行业现状调研分析,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在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价等环节提供智力支持;
(五)开展理论研讨、学术(技术)交流、考察学习、教育培训、联谊活动,举办形式多样的形势报告会等,着力整合资源,加强学术交流,丰富文化活动,促进高层次人才之间的相互交流合作和对内对外的广泛联系;
(六)承接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项目论证、专业服务等工作,在普及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技术中发挥高层次人才的智囊参谋作用;
(七)协助做好人才评价考核、人才项目评审、优秀人才评选以及人才引进培养工作;
(八)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搜集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信息,为用人单位推荐和引进急需人才;
(九)运营人才服务载体及平台,助力人才服务队伍标准化建设,开展人才服务专员培训;
(十)支持和助推会员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为高层次人才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十一)宣传推介盐城市人才工作成果及高层次人才事迹,发现和培育行业杰出人才和创新团队,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关心人才的良好氛围;
(十二)承担市委、市政府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觉履行本协会义务,支持和参与本协会工作;
(三)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盐城工作的“两院”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
2. 在盐城工作的省“双创计划”人才、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产业教授、省级科技企业家、省级乡土人才“三带”培养对象;
3. 盐城市“黄海明珠领军人才”、驻盐高校专家教授、优秀海外留学生、名校优生代表、市级乡土人才代表;
4. 国家级、省级、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市级首席技师;
5. 建有市级以上(含市级)研发平台的科技型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
6.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同行业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7. 其他列入市级以上人才培养计划(工程)的人才;
8. 涉及人才科技工作的部门、单位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四)单位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承担相关领域人才培养管理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才公共服务平台(载体);
2. 单位人才比较集中,具有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人员10名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3. 重视科研工作,内设博士后工作站或国家、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市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
4. 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经筹委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应当是承担相关领域人才培养管理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才公共服务平台(载体),以及单位人才比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作为理事的须具备在本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较高管理或学术研究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根据理事会决定,聘任本协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
(六)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可以委托副会长代行职权;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本协会的会费收缴及预决算执行情况;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7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